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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法学教育中的精英模式与大众模式显示文摘中山大学法学院于2002年3月在中山大学举办了“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讨会” ,来自国内各著名法学院系的与会者对我国现有法学教育的改革与未来法学教育发展的方向进行了富于开拓性和建设性的探讨 ,现将会议主要发言内容辑要为文 。 | 黄建武 | 2002 | 学术研究2002,,10: | 18 |
| 2 | 湖北省旱涝灾害的基本特征与成因分析显示文摘湖北省是我国自然灾害多发省份之一 ,其中旱涝灾害尤为严重 ,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首先研究了湖北省旱涝灾害的基本特征 ,认为按出现时段 ,洪涝可分为梅涝、盛夏涝、春涝和秋涝 ,干旱可分为伏秋干旱、春夏干旱、秋季干旱和冬季干旱 ,因而具有季节性 ;认为按灾害严重程度 ,干旱可分为鄂东北干旱严重区、鄂东中部伏秋旱严重区、鄂西北春夏旱严重区和鄂西南干旱不严重区 ,洪涝可分为鄂东中部和江汉平原梅涝区、鄂东北和鄂东南春梅涝严重区、鄂西南夏秋涝区和鄂西北和三峡河谷少涝区 ,因而具有区域性 ;此外 ,还具有延续性、阶段性、周期性和连发性等特征。分析了湖北省旱涝灾害形成的主要因素 ,认为旱涝灾害是在天气气候因素、地貌因素、环境资源因素、抗灾能力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产生和发展的 ;旱涝灾害的形成 ,自然条件固然很重要 ,但形成严重灾害 ,则与人为因素有密切关系 ,这在 2 | 黄建武 | 2002 |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2,11,5: | 17 |
| 3 | 试论法律对自由的确认与调整显示文摘人们通常说,法律是自由的保证,其实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只有在法律确认了自由的条件下,法律才是自由的保证。法律要确认自由,必须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界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防止人们相互对自由的侵害;二是界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防止国家权力对自由的侵害。而后者较前者更为重要。但是,国家是完全可以井可能为保证个人自由而限制其本人的自由的,而且这种状况正在扩展。为保证国家权力的合理运用并保证个人自由,该文阐述了相关的法律调整方式与原则。 | 黄建武 | 2000 |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0,1: | 13 |
| 4 | 法权的构成及人权的法律保护显示文摘法权不是权利主体单方面的行为自由,而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既涉及与权利对应的义务人及义务,也涉及国家保护及救济的责任。法权有其特殊的构成。法权总是按自己的构成来回应社会的要求,社会的要求如要转化为法权,也必须适应法权的结构特点。在人权的法律保护中,法权正是以其特有结构来回应人权要求的。法权一方面需要以基本人权为自己的内容和自己的正当性根据,另一方面,法权的实现又受到经验领域条件的制约。要能确保人权的实现,法权应当是价值与现实,理性与经验的结合。 | 黄建武 | 2008 | 现代法学2008,30,4: | 12 |
| 5 | 儒家传统与现代人权建设——以张彭春对《世界人权宣言》形成的贡献为视角显示文摘对应国内学界在人权研究领域忽视或否定儒家传统的状况,讨论两个问题:第一,《世界人权宣言》是多元文化交流、融合的产物,在其形成中,中国文化产生过重要影响,作出了贡献。中国代表张彭春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宣言》起草委员会的工作对重要条款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对中国儒家传统中'仁爱'、'忠恕'以及'善政'等主张作了梳理分析,说明这些传统在当今国内及国际人权建设中具有意义。在人权建设中,我们应当认真对待中国儒家传统的合理因素。 | 黄建武 | 2012 |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2,6: | 11 |
| 6 | 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潜在张力及化解显示文摘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存在潜在的张力。在价值上,前者追求的是真,即合规律性;后者追求的是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符合大多数人认可的善。合规律性与合大多数人的意志是有区别的,两者不一定吻合,还有可能冲突。不同的价值追求,隐含着不同的制度设计导向。前者导向由了解规律的精英做出决策的制度设计,后者导向由大众做出决策的制度设计。两者张力的化解需要通过立法制度或机制的设计来完成。对于保证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统一实现来说,我国的立法程序和机制仍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 黄建武 | 2020 | 地方立法研究2020,5,2: | 11 |
| 7 | 利益主体多元化与法治的社会基础显示文摘利益主体多元化与法治的社会基础黄建武一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资源需要通过交换来流动。市场经济中的交换,需以双方互相承认对方的利益主体地位为条件,否则交换便无法进行。因此,市场经济首先就是要肯定利益主体的存在。市场经济作为交换经济,还意味着,生产者生产的... | 黄建武 | 1996 | 法学1996,,11: | 8 |
| 8 | 法律关系:法律调整的一个分析框架显示文摘在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律关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我们的立法,其实是要拟制出社会关系的模式,即法律关系的形式,由此才能作用于社会关系,将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系统。在法律实施中,法律的要求最终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变为现实的社会关系。因此,我们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当以法律关系为一个分析框架,进而保证立法和法律实施的科学性。 | 黄建武 | 2019 |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1: | 7 |
| 9 | 法的价值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显示文摘法的价值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中至为重要的问题,它关乎法学理论的基本立场和法律实践的目标确定,因而也会影响整个法学和法治的发展。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在价值层次上的高低直接制约着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层次;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上的许多重大差异与分歧,往往都是由法的价值观分歧所导致。认识法的价值是法学理论提升自己认知层次的必须,也是法律实践提升自己精神意义的必须。对于法的价值研究,中国已经起步,但是法的价值理论建构尚未形成,法学理论的价值底蕴并不深厚,法的实践总是在狭隘的技术层面徘徊,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中国法治的发展。为此,我们邀请了国内对法的价值颇有研究的法学理论专家,对法的价值问题进行一次相对集中的讨论,以期能引起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关注,通过法的价值研究最终来推进中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发展。 | 黄建武 | 2005 |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1,5: | 7 |
| 10 |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机制与科学立法 | 黄建武 | 2011 | 法治论坛2011,,4: | 6 |
| 11 | 论立法的科学性与主观选择显示文摘立法的科学性在于符合实际与规律。立法受到以下规律的制约:人类作为自然部分的自然规律,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特殊社会的具体规律,社会事件的因果律,法律体系构成的规律。规律的制约并不意味人们在立法中没有主观选择的可能。社会规律发挥作用是在复杂的条件下发生的,人们的主观选择就是其中一个条件。对于不同的规律制约,立法主观选择的内容和空间各不相同。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在性质上并无关联,科学在性质上与真、与正确关联,民主则与立法的正当性关联。但是,现代立法需要科学与民主的结合。 | 黄建武 | 2016 | 地方立法研究2016,0,1: | 5 |
| 12 | 浅谈城市滨水空间开发策略显示文摘通过对滨水空间资源价值的系统分析评价,了解其价值的开发条件和约束条件,制定了成功的开发策略,以指导规划和建设活动理性而有效地开展。 | 黄建武 | 2007 | 山西建筑2007,33,15: | 5 |
| 13 | 湖北省旱灾成因及对策研究显示文摘研究了湖北省旱灾的基本特征 :普遍性、区域性、季节性、连续性等 ;认为旱灾是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和发展的 ,主要包括天气气候因素、地形地貌因素、环境资源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 ;同时提出了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 :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抗旱农业体系、进行人工增雨。 | 黄建武 | 2001 |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35,4: | 5 |
| 14 | 法律的价值目标与法律体系的构建显示文摘法的正当性基础,即社会的价值标准,决定了法律的价值目标,法律的价值目标通过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得以具体化。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是,价值目标统摄着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统摄法律规范,它们在内容上层层具体化,在效力上层层遵循,由此构成内在统一和谐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对外发挥社会作用的方向,决定于法律的价值目标,法律由此在功能上回应了社会的要求。法律体系的建设需要遵循这种内在的逻辑。 | 黄建武 | 2016 | 法治社会2016,,2: | 5 |
| 15 | 对法治地方几个问题的理解 | 黄建武 | 2010 | 法治论坛2010,,1: | 4 |
| 16 | 论人大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功能与效力显示文摘人大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是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重要补充,是人大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国家机关活动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性管理的重要形式。但目前这种文件在表现形式上存在不清晰且易与立法性文件混同的问题,其功能范围与效力在理论上与实践中亦不甚清晰,致使人大特别是地方人大在发挥决策与管理职能时过度地依赖立法权,将一些不应立法的事项勉强拉入立法,既造成立法负担过重,又阻碍了重大事项决定权职能的充分发挥。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对人大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功能与效力做了梳理说明,对这一类文件的表现形式存在的缺陷亦提出了完善意见。 | 黄建武 | 2018 | 地方立法研究2018,0,1: | 4 |
| 17 | 论法治政府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显示文摘司法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其机制是通过诉讼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但在目前中国的体制中,司法在意志方面和人、财、物方面对行政都具有从属性,因而不能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尤其在意志方面,基于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裁判案件时要适用行政法规和参照适用规章而无审查之权,司法机关实际成了行政意志的执行者而非政府与其他主体纠纷之间的裁判者。这种情形与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的要求相悖。我国司法对行政的从属性有其历史的成因和特定的历史功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及计划经济时期都发挥过特殊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特别是国家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和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司法对政府的监督制度的完善也就势在必行。 | 黄建武 | 2015 | 东方法学2015,,1: | 4 |
| 18 | 利益结构对法行为的制约显示文摘利益结构对法行为的制约黄建武研究“活法”,揭示法在社会中的运用机制.是保证立法完善和进一步提高法律调整效率的重要条件。特别在市场经济体制代替计划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新旧体制相互磨擦,社会关系愈加复杂多样,社会对法律调整的要求与违法行为同步增长,这更需要... | 黄建武 | 1995 | 现代法学1995,17,4: | 4 |
| 19 | 地方立法科学性诸因素之探析显示文摘本文认为,立法的科学性指立法应当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这些规律既包括法律构成的理性规律,也包括社会活动和社会发展规律。保障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应当注意到几个方面:立法必须符合法律体系的构成规律,由此才能保证地方立法的内容和效力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立法必须符合社会需要和社会发展规律,由此地方立法才能有效回应地方建设和发展的要求:立法必须选择适当的法律调整方式,由此,地方立法才能建立起影响社会关系的有效法律机制;必须根据法律调整的需要作资源投入,由此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实现。 | 黄建武 | 2014 |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4,,4: | 3 |
| 20 | 论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显示文摘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这已是法学的常识。但是,法律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这在法学中还不是已解决了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又是研究法律调整过程、调整方法、调整机制和调整效果的前提。在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要有效地利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就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为此,笔者拟就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就存在着自身的调整机制。 | 黄建武 | 1991 |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1,9,1: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