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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职权主义辩护显示文摘'职权主义'最早起源于欧陆,最初的含义系查清案件事实的方法,后演变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的诉讼形态。'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对立并非历史的产物,而系诉讼法学者的理论创设。'职权主义'的核心内涵也非一成不变,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丰富。当代的'职权主义'可界定为'诉讼以社会利益优先为导向、国家权力为主导、实质真实为目标,审前程序凸显侦检机关的优势侦查权,审判程序凸显法官主导控制权的正当程序模型'。时下学界对'职权主义'存在较大的批评,这主要源于对传统职权主义诉讼的误解以及对当事人主义的理想化。中国因国家权力主导的制度背景、追求客观真实的司法传统以及原有职权主义诉讼的基本构架,既应避免进入'当事人主义'或'对抗制'的陷阱,也不应设立理念混乱、制度杂糅的'混合式诉讼',而应坚持走职权主义的道路。施鹏鹏 2014中国法学2014,,2:60
2刑事既判力理论及其中国化显示文摘欧陆的刑事既判力理论源于罗马法,指刑事既决事由所创设的稳定诉讼状态,包括既决事项的实质确定力和程序结果的自缚力。刑事既判力旨在解决刑事判决生效后既决事由的效力范围及程序安定性等问题。程序安定、诉讼经济及权利保障是其理论基础。在效力类型上,终局判决的既判力可分为肯定效力与否定效力、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以及主观效力与客观效力。免诉裁决虽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终局判决,但亦经过较严格的证明程序,具有'类'既判力。刑事既判力阻却制度奉行'禁止不利于被告的变更'原则,严格限制非常上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中国刑事诉讼长期缺乏程序安定的理念,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和任意性,应引入既判力理论,以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及程序的安定性。施鹏鹏 2014法学研究2014,36,1:31
3案外第三人权益程序保障体系研究显示文摘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案外第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设置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四种救济途径。由于四种途径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模糊和矛盾,因此引发了权益保护方式或路径的选择困境。为了避免选择困境,实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应当对上述方法予以优化配置。执行异议应定位为程序性审查,终局性中止或撤销相关执行行为有赖于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再审制度的兜底性质,撤销之诉应当被优先适用。如果案外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相关程序主张权利,原则上在执行结束后排除撤销之诉和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从立法论视角出发,撤销之诉在我国的确立是针对虚假诉讼的应激举措,只有在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确立既判力制度,才能根本保障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张卫平 任重 201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6:34
4论诉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显示文摘诉权是国民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诉权的行使是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原因。司法实践中,滥用诉权的现象比较突出。滥用诉权的行为违背了诉权的本旨,侵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加以规制。汤维建 沈磊 2007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19,2:28
5刑事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理性反思显示文摘设立审判程序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发现案件真相,更在于对发生在控辩双方之 间的争端做出一个权威的结论。二审程序存在的合理根据在于为控辩双方再次提供法律救济 的机会。如果二审法院可以无视诉争的范围,而机械地进行貌似公允的全面审查,不仅有悖司 法审判权运作的基本规律和诉讼程序的安定性,最终也将造成诉讼拖延和诉讼效率的下降。 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一般应限制在争端双方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上。陈卫东 李奋飞 2001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15,2:28
6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价值、内涵及养成显示文摘中国法治建设30余年的历程主要是围绕'立法中心主义'而展开,至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建成,但法治中国的道路仍然'道阻且长'。法治'器物'易成,但法治'观念'却难立。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概念,释放了法治向纵深处发展的一个信号。公民及政府是否依'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行事,是衡量法治社会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本文从反面透视当前背离'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种种表现,又从正面界定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应然特征。只有坚持法律规则至上、程序公正优先、确保法律实施的确定性、约束公权、保障私权,才能让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入人心,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王聪 2013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28,6:18
7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适用困境与改革路径显示文摘自证据失权制度在我国建立以来,其正当性便饱受争议。实务部门对该制度的运用也经历了严格遵守到灵活运用的态度转变。新《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失权的决定权完全交由审理法官的做法容易造成对当事人的判决不公,同时还会带来其他弊端。在证据失权的模式选择上,我国应当继续采用严格证据失权的做法,但同时必须对配套制度予以完善,以保障当事人平等诉讼权利。夏璇 2015河北法学2015,33,10:14
8民事抗诉制度的基础性缺陷显示文摘民事抗诉制度的理论前提不成立,因为判断法院裁判是否错误的标准难以确定,检察院的判断能力并不高于甚至低于法院。抗诉的强制效力影响了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降低了诉讼效率。检察院提出抗诉、参与诉讼不可避免地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对抗、审判独立等原则产生冲突。立法上应废除该制度,同时完善其他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林劲松 2005河北法学2005,23,1:11
9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实证研究显示文摘刑事和解是一项自生自发的刑事司法改革实验,近年来检察机关的实践表明,刑事和解具备了现实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但在刑事和解的公正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解协议效力的明确等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上需要进一步探索。王立 李翊 2008政法论坛2008,26,6:7
10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反思与建构——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视角显示文摘公正、效益与安定均为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为消减程序和事实方面的重大瑕疵而规定的发回重审,既是对程序安定性价值的变通甚或突破,也是法律在公正、效益与安定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发回重审颇具特色,而其中有的发回重审事由缺乏正当性。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发回重审所作出调整和修改有其进步意义,但也应该认识到此次修改仍然存在诸多缺陷,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赵泽君 2012政法论坛2012,30,4:7
11现代诉讼理念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塑江伟 吴泽勇 2003刑事司法论坛2003,,1:5
12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检视——以再审之诉的功能为视角显示文摘随着我国再审案件数量日益攀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再审案件受理费的制度设计已不合时宜,亟待修改完善。我国再审案件经历了从完全免费到有限收费的立法转变,对当事人申请再审预收取受理费符合再审之诉的功能定位与司法有偿原则,从而引导当事人理性行使再审诉权,避免当事人无理缠诉。当前再审案件收费范围过于狭窄,负担规则机械单一,影响诉讼费用制度的功能发挥。为此,应基于再审事由和程序类型合理界定收费范围,确立败诉方负担为主兼顾考量过错因素的负担规则。廖永安 王聪 2018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2,1:5
13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独立特质及双重限制模式构建显示文摘再审程序的特性决定了再审发回重审应具有独立的结构模式和程序品质。面对我国目前二审与再审中发回重审制度的单一运行范式及再审发回重审率在规范框架内持续走高的非合理现状,改革的思路是:将再审发回重审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予以强制性剥离,确立再审发回重审的非依附性地位,并分别对开启再审发回重审之门的规范性事由和再审发回重审可运行的程序性阶段进行双重限制。李潇潇 2016法学家2016,,3:5
14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显示文摘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举证时限上实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公正和效益。在以公正和效益为司法改革主旋律的今天,建立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最大限度发挥司法社会效益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趋于发展和完善的前提保障,更符合国际民事诉讼立法的潮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设立了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但因最高人民法院仅能对现行法律作操作解释的职能局限和实施的效力问题,特别是有些规定严格来说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终究不能最终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应尽快制订民事证据法或修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用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张建权 2004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25,2:5
15禁止重复起诉之本土路径显示文摘禁止重复起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但理论化和系统性的提炼不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248条之规定为禁止重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体系性构建提供了契机。'禁止重复起诉'的称谓选择既表明了其与相邻概念的逻辑关系,也实现了其在诉讼系属中与判决确定后两阶段的内涵整合。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不宜纠缠于矛盾裁决的防范,更非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最佳路径,而应定位于加强程序安定性的本土价值考量。重复起诉行为的识别,可因地制宜地选取'二要件说'识别标准,诉讼标的这一要素仍应回归旧实体法说。具体操作中,更须着眼于立体化程序设置目标,对相关规则进行修正和完善,并明确重复起诉行为的审查路径和规制措施。郑涛 2019北方法学2019,13,3:5
16论应诉管辖制度的司法嬗变及其规则构建显示文摘应诉管辖制度尊重当事人在确定管辖法院中的意愿,彰显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并最终服务于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但是,受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本位主义的影响,具体适用规则供给严重不足的应诉管辖制度可能异化为某些法院争夺或推诿管辖权的工具。为争取案件在其诉讼成本较低或者可以动员更多司法干预资源的法院审理,某些原告故意向无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并促使应诉管辖制度的适用条件在外观上得以成就。为防止被受诉法院强制适用应诉管辖制度,逾期未提出管辖异议的理性被告不得不考虑采取不应诉策略。应诉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结果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亟需对其司法嬗变情形进行类型归纳和理论反思,并在解释论上构建促使应诉管辖制度回归推定合意管辖模式的规则体系。黄忠顺 2016中国法学2016,,5:4
17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论略显示文摘人之主体性的复位与恢复性司法是刑事和解制度出台的重大理论背景。相较于西方,虽然该制度在我国已有了一些尝试,但整体起步较晚,由此从西方制度的先进经验中找寻答案是可行的。不仅在刑事和解适用条件上应注重主客观的双重标准;同时对于检察机关参与和解的权力、程序也应作明确规定;此外,还可通过引入保证人制度强化刑事和解协议的'程序安定'。武艳 张清 2012湖北社会科学2012,,12:4
18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显示文摘潘剑锋 徐继军 庞飞 闫春德 张广兴 2001法学研究2001,23,1:4
19论当事人和解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显示文摘刑诉法新增的当事人和解程序与已有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具有相似的价值取向,即全面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弥补被害人因加害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实现节省司法资源、加速案件处理、恢复被犯罪分子破坏了的社会关系的司法目的。由于二程序在适用期间和受案范围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之处,故易出现当事人在程序选择上的冲突及由此带来的衔接问题。将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有效衔接,不仅是各程序充分发挥作用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避免各程序之间产生矛盾与冲突的必然途径。结合立法规定,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应当明确衔接的案件范围、衔接的基本原则,厘清其与不起诉决定之间的关系以及针对不同的司法实践状况确定不同的衔接方案。刘少军 2016政法论坛2016,34,1:4
20民事再审事由分层(类型化)理论研究显示文摘2007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将民事再审事由由原来的五项细化为十三项,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可操作性,解决了实践中反映强烈的'申诉难'问题,其必要性和进步性得到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可,但其在具体事由的规定上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在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分层类型化研究和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应结合国情删除其中不合理及规定不明确的事由,并据此对再审案件管辖法院进行重新设置。汤维建 韩香 2012政治与法律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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