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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建议

查看全文 作  者:[1,2]李勇索引高影响力作者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基地;[2]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高影响力机构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索引2021年第2期,共17页高影响力期刊 摘  要:治理和预防企业犯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合规计划是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的最佳方式,已成世界性趋势。我国企业合规计划面临的最大瓶颈是缺乏刑事法激励措施,现有相对不起诉制度难以起到激励作用,急需在立法上增设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构主义系统理论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奠定了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与合规从宽具有相通之处,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找到了制度基础;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实践,以及检察机关探索企业犯罪不起诉的经验做法,为立法积累了经验。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时机已经到来,可在《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后增加'第一百八十二条之一'和'第一百八十二条之二',对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考察程序等作出规定。 关 键 词:企业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合规计划 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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